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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群管理配合近期工商局文物总局对市场流通文物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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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4 11: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古玩群管理配合近期工商局文物总局对市场流通文物清查参考办法

本群自建群以来得到群内师友的大力支持,首先表示由衷的感谢!
鉴于配合近期工商局文物总局对市场流通文物清查,群里禁止发老窑、铜器、明代以前玉器及文物法规定的文物。就此通告!请大家配合!
                    2017、8、4


我们群人数超过100人,在监管之内,希望大家配合,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鉴于目前的国家形势
即日起
1 禁止发高古陶,三代青铜器,出土器信息。国家明令禁止的牙角骨。清代以前的石雕制品,凡是触犯文物法的东西都不要发。
2禁止工艺品冒充老古董,买卖工艺品的要有详细说明。

一、下列物品系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只能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一)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二)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上款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者。具体品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名单由国家文物局确定。

  二、下列物品经批准后可以在旧货市场销售,但必须施行文物监管(以下简称文物监管物品):
  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但符合上条(二)项者除外。

  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对旧货市场施行文物监管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销售文物监管物品的旧货市场所在地区应具备必需的文物保护行政和专业力量,能够对当地文物流通秩序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各地旧货市场是否允许经营文物监管物品,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旧货市场销售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者,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销售文物监管物品的旧货市场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职和兼职的文物监管人员参与旧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文物监管工作办法。
  如发现非法经营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受国家保护的文物或第二条所列文物监管物品,由文物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予以经营者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撤销对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权、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对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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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4 11: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问商家,你这古玩哪里来的?商家答曰,市场淘来的,警察问你有发票吗?商家……。
警察又问商家,你那件古玩哪里来的?商家想想说,我祖传的。警察问你有祖上证明吗?商家流汗……!警察又问商家你另外一件哪里来的?商家说我自己收来的!警察说你有啥资质可以收?商家无语了……!警察接着问你那件咋来的?商家说那是仿品,警察说,仿品就是假的,你涉嫌售假!商家吓的汗流浃背……!警察刚要张嘴问,商家连忙说到,我不做古玩了,我回家卖红薯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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