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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官司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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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8 11: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景网络陷“维权式营销”漩涡,4748万维权收入计入营收合理吗?
这并不是全景网络第一次利用“维权收入”增厚业绩。
记者 | 陈慧东
日前,视觉中国(000681.SZ)因一张黑洞照片被全网“讨伐”,又有新三板的全景网络(834877.OC)步其后尘。
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全景网络)成立于2005年,2015年完成首轮4000万、第二轮1亿元融资后登上新三板。其商业模式是依托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打造海量版权图片的交易平台,通过版权分销与版权所有者进行分成。全景网络称,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销售视觉内容产品的版权使用权和媒介代理费收入。
全景网络近日发布了2018年年报,数据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收1.5亿元,同比增长6.25%;亏损4021.79万元,同比减少1120.32%。公司称是由于加大了营销团队、办公室、营销费用等方面的投入,且前期预付的供应商款项当期进行了费用转化,造成费用增加33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业务构成方面,全景网络的核心业务产品销售收入为1.02亿元,产品维权收入为4748.53万元,占比总营收的31.75%。所谓“产品维权收入”即全景网络对于因图片被侵权使用所获得的“维权赔偿收益”,以“产品维权收入”的形式被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项下。
针对赔偿款项是否能计入主营业务等问题,多名会计行业人士接受媒体采访表示,“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并非日常经营活动,因此通过上述渠道获得的赔偿性收入不能计入主营业务项下,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
界面新闻记者发现,这并不是全景网络第一次利用“维权收入”增厚业绩。财报显示,2017年,全景网络围绕图片销售线上线下结合为主线,新组建法务维权团队,拓展了维权式营销模式,通过图片版权跟踪维权的方式带来图片收入以及图片维权收入增加约2141万元,较同期增长28.06%。
不过,此种运营模式亦是一把“双刃剑”。2018年年报显示,公司法务人员较报告初期再增加31人,产品维权业务涉及到第三方保全以及大量的人工投入亦造成了营业成本的增长,公司2018年营业成本同比增长29.67%。
多次将“维权收入”计入主营收入,全景网络此种会计处理是否涉嫌虚增收入?针对上述问题,界面新闻记者5月8日致电全景网络董秘张建辉,对方称目前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访。
4月16日,全景网络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问询函,被要求说明“维权式营销”的具体模式,维权式营销是否构成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该模式是否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等问题。
对此,北京南山投资创始人周运南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可以看出,全景网络和视觉中国的运营模式是一样的,由于全景网络相比视觉中国体量更小,抗风险能力更差,同时新三板流动性较A股存在差距,未来全景网络的长期发展会比视觉中国更艰难。
卷入“维权式营销”旋涡中的全景网络,股价也一路走低。4月16日,全景网络股价首次跌破1元,探至0.98元/股,创出历史新低。
财报显示,2016年至2018年,全景网络实现营收分别为1.40亿元、1.41亿元、1.5亿元;净利润分别为523.66万元、-329.57万元、-4021.79万元。
据全景网络最新发布的2019年一季报,全景网络报告期内净利润8.6万元,大幅下滑96.39%。全景网络称主要是由于营销人员工资薪酬投入增长以及第三方合作机构完成服务当期确认费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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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28 11: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景网络与第一大客户边收钱边诉讼 维权式营销暴增
stock.10jqka.com.cn 2019-05-27 19:48
作为与视觉中国(000681)主营业务高度相似的的全景网络,近来也受到同样的质疑。全景网络并不回避其利用“维权式营销”的手段来增加收入及挖掘潜在客户。即使其2018年的第一大客户腾讯,2018年至2019年期间都与其有着200多起版权纠纷。除此之外,在营收增长的背后,是大客户一拖再拖的应收账款,全景网络通过其“维权式营销”改善盈利能力或许并不容易。
从营业收入的规模上来看,全景网络2018年营收1.5亿元,仅相当于视觉中国2018年全年营收的1/5,但视觉中国近年来盈利快速增长,而全景网络连续三年净利润大幅下滑,近两年更是连续亏损,面对营收增长乏力和盈利能力欠佳,全景网络2018年将视觉中国试图在近期的年报中弱化的“维权式营销”概念烙刻在了自己的年报中。
维权业务促进客户增长亏损进一步扩大
全景网络2018年年报中对公司维权业务的发展成绩进行了描述。2018年全景网络产品维权收入4748.5万元,占2018年营业总收入的31.75%。对此,全景网络在年报中表示,维权诉讼业务出现明显增幅。
全景网络称,经公司自主开发搭建的图片版权保护平台——图片版权检测中心,于2018年3月28日正式上线。该中心使用所谓区块链技术和图像识别技术搭建,将被动的版权保护变为主动的版权登记、确认和维权追偿,力求构建生生不息的图片版权全新生态。该平台的上线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2018年,虽然在“维权收入”的加持下,全景网络2018年营业收入仅增长6.25%,但营业成本激增29.67%。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幅度进一步扩大,亏损额度由2017年的330万扩大至4022万。2019年第一季度,全景网络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4.44%,归属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96.39%。公司表示,由于营销人员工资薪酬投入增长以及第三方合作机构完成服务当期确认费用,营业成本在大幅增长。
对于在维权上的投入,全景网络认为是在挖掘潜在客户,引导客户关注版权使用、关注内容付费等培养行为。在年报中,全景网络表示,在挖掘潜在客户方面提供了更精准的服务,同期获客数量增长113.22%。
5月13日,在时隔全国股转系统问询近一个月后,全景网络进行了回复。全国股转系统的问询主要针对全景网络的“维权式营销”以及版权收费是否和合理合法等问题。全国股转要求全景网络就“维权式营销”,说明其具体模式,是否构成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以及是否具有商业可持续性。
全景网络在回复中表示,维权式营销不能称之为一种商业模式,而是一种营销手段:公司试图通过这种手段来规范图片版权市场。
全景网络还表示,对于侵权用户的侵权行为,公司首先会发送告知函和律师函进行通告,并期望和侵权用户达成双方和解方案。但在有些侵权用户不予理睬或拒绝进一步沟通的情况下,公司才通过诉讼手段进行合理维权,并获得赔偿,同时还会介绍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引导用户使用正版图片。
根据全景网络回复的历年维权收入数据显示,2017年公司维权收入487.81万元,占总收入的3.47%;2018年维权收入4748.53万元,占总收入的31.75%。全景网络承认,从业务收入贡献比例来说,现阶段维权是构成公司营收的主要业务模式之一。
两年累计讼量达8165例与腾讯边打官司边收费
具体到维权式营销发生的诉讼量上,全景网络自2017年至2018年底,维权式营销累计诉讼量达8165例,其中通过法院判决的占所有诉讼量的9.17%,平均赔偿金额为1491.05元/张;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和解的占所有诉讼量的35.41%,平均赔偿金额317.59元/张;未决诉讼(包含撤诉等情况)占所有诉讼量的55.42%。由于该类型案件诉讼发生的频次较多、金额普遍偏小,全景网络不便于实时披露及公告。
对于在赔偿之外,全景网络向诉讼被告推销“年度会员”、“套餐”等服务或要求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也同样进行了问询。
根据前述数据可看出,全景网络的未决诉讼占比超一半,其中包含着大量的撤诉情况,也就是说公司与被诉方达成了某种协议。全景网络在回复中表示,公司在与侵权用户沟通过程中,考虑到用户在网络用图、线下印刷用图、日常传播编辑配图等使用场景,公司推出微利图库套餐,为其提供最优惠的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全景网络声称自己以推荐为主,并不存在强制行为,更不存在滥用著作权之说。
在客户方面,全景网络并未对2016年和2017年前五大客户的名称信息进行详细的披露。而2018年年报上显示,其前五大客户分比为腾讯、九州网络、美的、安利以及交通银行。
据裁判文书网中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相关条目下,搜索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判决书,显示共有262条,其中2019年的20份,2018年的共计242份;一审环节相关文书240份,二审环节相关文书22份;判决书77份,裁定书185份。换言之,作为全景网络2018年第一大客户的腾讯,2018年都与全景网络之间有着如此之多的诉讼纠葛。进一步检索,上述文书中共有151件进行了撤诉处理。
除此之外,全景网络挖掘出的潜在客户究竟为其业务发展做出了多少贡献?在全景网络的财务数据中,其应收账款近年来快速增长。2017年、2018年更是已经与营业收入比肩。而在应收账款激增的背后,其结构更加值得关注。
应收账款背后是不愿付款的“客户“
全景网络2018年的应收账款中,其中有180万来自于深圳传音控股以及100万来自南京永达户外传媒有限公司的两笔应收账款,被认为回收具有不确定性,进行了全额坏账计提。除此之外,根据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来看,无论是全景网络还是视觉中国,应收账款的期限相对较长。
全景网络应收账款中1年账龄的占比仅27.12%,1至2年账龄的占比48.07%,2至3年账龄的占比19.67%,3年以上账龄的占比3.76%。全景网络2017年及2016年的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中,1年以内应收账款分别占比68.54%、84.32%。
2018年全景网络长账龄应收账款一直在激增,其中北京维旺明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杭州抱抱堂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英泰博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航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连续两年位居全景网络应收账款金额前五。
其中连续两年位列应收账款金额第一名的北京维旺明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2017年年报中显示金额为1600万,同年计提坏账准备金92万元。按照全景网络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计算,该笔款项中有1200万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400万1至2年内的应收账款
而在2018年年报中,账面显示维旺明科技的应收账款依旧为1600万,但坏账准备金已经提高至440万,但账龄结构中为1至2年的应收账款1200万,2至3年的应收账款400万,可以说与2017年1年以内及1至2年应收账款的分配比例完全相同。
或许维旺明是一个优质客户,在2018年不但还掉了上一个1600万的欠款,又签下了另一个1600万的大单。但全景网络2018年来自第一大客户腾讯的收入也仅是811万,那么维旺明化身为土豪客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那另一种可能性则只能是,这是一笔全景网络一直在追要的1600万,同时在2018年的账面上,全景网络为维旺明放宽了两年的回款期。
维旺明科技是如何欠下这1600万巨额不得而知,全景网络近年来也并未披露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所以维旺明科技1600万的应收账款从何而来值得深思,这笔欠款的回款期是否会一拖再拖也值得进一步关注。
同样,杭州抱抱堂传媒在2017年账面显示的1580万,至2018年账面一分不少,坏账准备则由15.8万元提升至516万元,应收账款的回款时间也在被延后了两年。
前两大应收账款客户回款时间一拖再拖,全景网络2018年一年激增应收账款坏账计提11万元,同时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坏账计提1222万元,比2017年增加近1千万,这些数据或许说明全景网络有着不少不愿意付款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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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28 11: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民初54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荣,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谷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凌奥创意产业园一期8号楼二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东,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公司)与被告天津谷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川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景视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荣,被告谷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吕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景视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判令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公开致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谷川联行商业地产”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1L-12286的作品作为文章用图。被告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及其他条款之规定,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谷川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是否就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存在异议。因被告未能找到涉案图片的相关权利人,故被告通过原告官网购买了涉案图片,取得了涉案图片的合法使用权。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及时对涉及侵权内容进行了删除。被告使用涉案图片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只是作为宣传使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09年11月6日,国家版权局向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颁发了登记号为2009-G-022010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转让,取得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L》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期限自2006年2月1日起永久转让。在该图片库中包含编号为1L-12286的涉案图片。原告在其网站亦有涉案图片的展示,并在页面下方声明所有图片均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转载、摘编,且注明版权所有为原告。
2015年9月2日,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被告系微信公众号“谷川联行商业地产”的主办者,被告在该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文章配图。被告对其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的主办者以及使用涉案图片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提供了原告网站上涉案图片的网页截图和产品授权使用协议的网页截图,用以证明其通过原告网站取得了涉案图片的使用授权。上述证据显示,被告于2018年8月28日通过原告官方网站获得了涉案图片的使用授权,授权用途为微博配图、微信配图、移动客户端(APP)配图、H5应用配图、网站设计等社交媒体和web用途,授权起始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授权期限为12个月,授权地域为中国大陆,单价为60元。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图库图片等证据显示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权属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图片,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其通过原告官网购买了涉案图片并取得了涉案图片的合法使使用权,因被告系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原告网站取得涉案图片的使用授权,该授权行为发生在被诉侵权行为之后,不能作为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辩称其已删除侵权内容,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对此未予确认,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已通过原告网站获得了涉案图片的使用授权,被告有权根据产品授权使用协议确定的授权用途和授权期限等内容使用涉案图片。现产品授权使用协议确定的授权期限尚未届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害了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人身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致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内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传播范围,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目的、后果以及必要的维权成本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谷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津谷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剑腾
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
人民陪审员  李三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朴志永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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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28 11: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起底全景网“维权式”掘金:两百员工法务30人 诉讼案年增15倍九成“撤诉赔钱”处理

长江商报记者 吴婷

由视觉中国“黑洞图片”引发的版权争议日前仍在发酵。受此影响,同类图片平台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全景网络”,834877.OC)的商业模式也被质疑“套路营销”。

长江商报记者统计发现,2018年全景网络法律诉讼案2138起,与2017年相比增长了15倍,其中九成案件遭撤诉处理。而且2018年上半年,全景网络总员工数量位226人,其中30人为法务,占比超13%。

4月17日,一位出版界资深法律业内人士在接受长江商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图片最原始版权归属权应当是自然人,图片商业公司仅仅是版权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中介商。因此,图片公司想要证明图片版权归属问题,作为原告应当提供完整的权属证据链条。然而,在实际案例中,图片公司在图片管辖地、图片版权授权等方面均有瑕疵。

不过,与此同时,上述律师表示,著作权是一种合法权益,需要得到财产保护。版权人的收益应当通过正常许可获得,维权仅是救济手段。社会公众从该事件中,应该达成知识内容使用应该付费的版权共识。图片公司则应该在管理上更加规范。

    3个月起诉案超2018年一半

受视觉中国“黑洞图片”影响,全景网络将国旗、党旗、党徽照片及众多前国家领导人的肖像等进行售卖一事也被网友曝光。

资料显示,全景网络成立于2005年,并于2015年12月在新三板挂牌,定位于中国领先的视觉内容提供商。4月12日起,全景网络暂停服务;4月16日,网站恢复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暂停服务的视觉中国,4月18日被天津市网信办做出从重罚款的处罚,罚款金额为30万元。

对“‘视觉中国’的从重处罚表明了官方态度。”一位被全景网络起诉多起案件的公司法人告诉长江商报记者,自己文章配图都是百度搜索,并没有标识版权,但却遭到全景网络多数起诉,苦不堪言。

该人士认为,随着“黑洞图片”引发的对图片公司的整治力度,,希望这种“维权式营销”可以休矣。

天眼查数据显示,从2011年9月1日起,全景网络就开启了“维权诉讼”之路,截至2019年4月19日,包括一审二审在内的法律诉讼案件累计达4020件。

其中,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5年时间法律诉讼仅422件,年均法律诉讼案仅84.4起。2017年、2018年、截至2019年4月19日,法律诉讼案数量分别为136起、2138起、1283起。2018年全年法律诉讼案数量,与2017年相比增长了15倍。且仅2018年12月31日,一天诉讼案就多达112起。

从日均数量看,2018年全年日均起诉案件5.86起,而2019年起至4月19日,日均起诉案件数量已达11.8起,是2018年全年日均起诉案件数量的2倍。

    九成案件撤诉,苹果腾讯成被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起诉案件中,多数最终判决以撤诉处理。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案由共有3360起,其中,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3351起。违法所得337起,占案件比例为10%;90%剩余判决的案件均显示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从裁判年份看,2015年—2019年4月19日,判决书数量分别为23起、94起、191起、2770起、535起。可以看出,2018年全年判决书数量是其他年份总和的3倍多。

而在被诉企业中,包括苹果(中国)、腾讯、光明乳业、摩根大通、海尔、长虹电器、华润雪花啤酒等这样知名企业,也有不少传媒屡屡中招。

在起诉案件中,全景网络多要求被诉企业赔偿其1万元损失,但在已判定需要赔偿的企业中,多数金额仅为几百元,最多也只有3000元。

对此,上述一位法律界业内人士向长江商报分析认为,一张图片成本价格,低的十几元,高的不过百元左右,但图片公司在法律诉讼时索赔费用很高,通常1万元起步。该人士解释称,在图片纠纷案件中,法律诉讼费通过包括图片公证书费用和律师费。公证书费一般由公证处当地物价局颁布,索赔的时候需要提供公证实际发生的费用发票证明。但在有些案件中,原告公证费用畸高,远远高出当地物价局标准。有的原告律师举证公证费还包括打印费、复印费,但公证书的打印费、复印费等证明包括在公证书费用内,法律并无详细规定和解释。

“在诉讼案中,原告不提供许可费标准,法院不主动审查许可费标准,使用方面临信息不对称、专业能力不对称等不利因素。”该人士认为,正式基于此,选择达成和解是最经济的。

    “免费用图”并非真正免费

从法律诉讼案和判决书数量,不难看出,从2017年开始,全景网络维权营销力度开始增强,成绩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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